我们应该为滴滴“垄断”担忧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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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+新业态与传统业态最大不同,就是平台+增值业务双层经营,平台业务就好比裁判员,增值业务就好比运动员。评判裁判好坏,不应看其是否垄断,不能反对整场比赛由他一人吹哨;而是看其是否公平,看他对每个运动员吹的哨是否一杯水端平,是否吹黑哨。

变革家,专注创业项目分析,帮股权投资者把好第一关!上月,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,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、业务、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。随之,一些人涌现出对收购引发垄断的担忧。我认为这种担忧是不必的。

打个比喻,一场足球赛,由裁判、运动员组成。运动员在进行激烈的竞争,但为什么没人反对裁判员垄断,要求在比赛中进行主裁判的竞争?互联网+新业态与传统业态最大不同,就是平台+增值业务双层经营,平台业务就好比裁判员,增值业务就好比运动员。

评判裁判好坏,不应看其是否垄断,不能反对整场比赛由他一人吹哨;而是看其是否公平,看他对每个运动员吹的哨是否一杯水端平,是否吹黑哨。如果吹了黑哨,自有上面监管,有法律伺候。

同理,评判平台好坏,与评判运动员好坏的标准不一样,不是看他在场上是否参与了竞争,恰恰是看他是否不参与场上竞争,而保持中立。这个原则叫网络中立原则。3Q大战时,垄断着服务的一方拒绝向另一方提供服务,但却向其他方提供,这就违反了网络中立。这里垄断并不违法,但滥用垄断的行为违法。

由此,我们也可以理解,为什么7月28日出台的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中,删去了原来写的“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”,改为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。大家在反垄断前,首先要懂法,要把法理解透彻。

我能够理解,一些人一看到经营集中就联想到垄断,这是因为工业化中毒太深。工业化是单层经营,互联网是双层经营。互联网遇同类问题要追问一句,集中指的是平台经营,还是应用经营。平台经营集中,可能导致应用经营更分散。例如苹果商店平台垄断,但激活了上面300万APP的完全竞争,“平台+应用”的总效率不是降低,而是大幅提高。我本人以专家身份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反垄断案出庭作证时,已明确意识到,“垄断”不降反升效率这种现象,完全超出了芝加哥学派本本上的教条。反垄断不能照搬照抄工业化经验。

一位传统领域专家口口声声说,滴滴与优步合在一起,“成本肯定很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”。这就是典型的工业化单层经营思维。单层经营由于没有增值补偿,垄断才会提高收费(至P=MC之上)。但这位先生无法解释互联网上市后原业务继续免费这种普遍现象,因为他算漏了增值应用的存在。滴滴出行在“让出行更美好”后面,还有一句“同时让整个城市的效率更高”,那是“高品质服务、差异化经营”的无限空间。所以只有看到“平台集中式经营+应用差异化经营”两个方面,才能把问题看全面。

裁判员也不是不可以竞争,但应该在参加裁判选拔的时候,而不是到了场上再竞争。平台也一样。经过多年激烈竞争,约租车平台的胜负即将有了分晓,是市场竞争带来的。相当于裁判员已经选出了。但为了产业向更高的业态迈进,要在做大做强世界级平台的基础上,向衍生高度竞争的APP业务的增值业态发展,相当于马上要进入运动员唱主角的奥运会了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再让已成形的平台业务倒退回竞争,是对生产力的巨大破坏。包括有人现在才想起用打车硬件故意制造不兼容,为时太晚了。市场一旦成熟,平台标准对社会将是一种成本节约,人们不会自找不兼容。相当于,不能不顾运动员都入场了,还在挑裁判,甚至让主裁判百花齐放各吹一哨。只有很少人在有了一个90%以上人用的操作系统后,还愿意引入操作系统竞争,弄得系统互不兼顾。识时务者应及时转入应用软件竞争。

至于旁观者,需要调整心态。不能把传统中国制造心态用在平台上,看别人平台强大了,来个“风必摧之”,然后搞一堆同质化的,美其名竞争,实际是小生产。中国创造的心态应该是,别人搞出一个平台,我再不搞同样的。去搞完全不同的,就不需要反垄断。有本事最好象用U盘颠覆软盘那样,分分钟打破旧的垄断。这样的机会太多了,90%以上都因反垄断占了精力,白白耽误了。世界这么大,何必要重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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